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
巢湖市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
Author: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    Posted on:2018/9/18    Size:【Big】【In】【Small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能够及时获得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巢湖市法律援助工作和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组织司法鉴定人员为需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无偿司法鉴定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员都有每年办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的义务。

第四条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遵循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检查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需要司法鉴定服务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障金、劳动报酬的;

(四)请求国家赔偿的;

(五)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民事权益的;

(六)请求给付人身损(伤)害赔偿的;

(七)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确需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

第六条    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事由发生在本市,且诉讼属于本市各级法院管辖的;

(二)有证据证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需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三)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司法鉴定费用。

第七条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由市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统一审查,并按法律援助审批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对于决定给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应从本市编入《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安徽省版)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指派司法鉴定机构承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

对于决定不给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司法鉴定机构承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应采用书面通知书的形式,不得采取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给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但要报告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对其申请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及时通知司法鉴定机构,符合条件的补办相关手续。

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将指派司法鉴定机构承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的通知及相关材料副本同时移送市局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备查。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指派。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无偿办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指派任务后2日内,确定负责办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鉴定人,并报市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符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条件时,可以告知当事人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承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弄虚作假,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有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应当及时地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反馈情况。市法律援助中心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是否终止该项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应书面通知受援人、承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市局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并在办结后15日内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办理援助案件的下列材料,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应要求其改正:

(一)结案报告;

(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的复印件;

(三)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委托)合同及其他委托手续的复印件;

(四)司法鉴定书副本;

(五)其他与承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结案材料之日起2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结案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市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实行适当补贴办法。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评。对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作出较大成绩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拒不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或办鉴草率,视其情节轻重,由市局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诚信等级,直至提请省司法厅撤销执业登记。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后若有上级机关制定出新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办法或规定,遵其办法或规定。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巢湖市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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