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援助对象
作者: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    发布于:2018/9/28    文字:【】【】【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援助:
    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欲通过或正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当事人,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因经济困难,无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司法鉴定费用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援助机构请司法鉴定援助。

二、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获得司法鉴定援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申请司法鉴定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申请司法鉴定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申请司法鉴定的;
 (8)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
 (12)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3)当事人为经营困难企业、濒临破产企业或已进入破产清算的企业申请司法鉴定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鉴定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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