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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撞身亡遭二次碾压 法医:第二个司机不担责
作者: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    发布于:2018/9/28    文字:【】【】【


水母网3月28日讯  (YMG记者李珑)近日,烟台莱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去年5月,烟台莱山区滨海中路与新城北街交叉路口,一辆私家车超车时将人行横道一妇女撞倒。

一两分钟后,被撞妇女又被一辆面包车碾过。今年3月14日,烟台莱山区人民法院刑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医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认为二次碾压司机不担责任。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案件。

    轿车撞倒过马路行人

    本案由烟台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于本月14日上午9时进行了公开审理。

    记者了解到,2012年5月27日晚19时40分许,家住石沟屯附近的中年妇女刘纯(化名)外出散步。当时,她正要通过人行横道过马路。此时天色昏暗,视线条件并不好。刘纯走到斑马线上不久,一辆小轿车由南向北驶来。轿车司机姓李,副驾驶上坐着他的朋友。一辆农用三轮车在李某的车前,速度有些慢。李某想超车,却没有留意到前方不远处人行横道上的刘纯。

    滨海中路限速60公里,李某超车时,车速很快。他刚刚越过路中央的双实线超过了农用车,就看到对面一辆车斜插过来。李某猛打方向,此时才看清车前方有一个人。

    李某在几乎未减速的情况下撞上了刘纯,刘纯头部猛地撞在李某车前窗上,挡风玻璃破碎,人飞到了车后盖上,跌落在了马路上。“当时我非常害怕。”李某在法庭上说。他的车刹在了距离刘纯几米远的地方。知道撞了人,他几乎瘫在车上下不来。定了一下神,他从车上走下来,想去看看被撞路人的情况。刚走出几步远,一件更让他惊心的事情发生了。

    一辆与他同一方向驶来的面包车开了过来。司机显然没有看到躺在路中央的刘纯,限速内正常行驶。离刘纯还有两米左右距离时,司机才发现路中央躺了一个人。

    面包车司机小凌对YMG记者说,当时看到人的第一反应是刹车来不及了,他打了一下方向盘想让两排车轮跨过躺在地上的人,结果他没有成功,车轮从刘纯的躯干处碾压过去。面包车又向前开了一段路,折返回了现场。

    知道撞了人,小凌当时也是大脑一片空白。车子往前走了几十米,他清醒了一下,马上返回现场救人。

    但是,刘纯当场死亡。李某以及现场多名行人报警。

    颅脑损伤导致路人死亡

    “现在请鉴定人到庭!”“请在法庭上如实作证,仔细阅读保证书并签字。”

    3月14日上午,烟台莱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该案的鉴定人也出现在了庭审现场。这是今年新刑诉法实施后,我市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

    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表示,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李某没有酒后驾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系因李某车辆撞击死亡,死亡之后再遭二次碾压。

    法庭上,李某的辩护人对鉴定报告提出质疑,要求法医到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烟台莱山区公安局法医初警官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被告李某的律师询问鉴定人:“如何得出受害人身上伤系其死亡后遭车辆碾压所致?”

    初警官回答:“被害人胸腔腹腔没有出现明显积血,生活反映不明显,符合死后损伤的特点,并且胸腔塌陷,伴有多处骨折,遂得出结论,系死后遭到车辆碾压形成的。不是撞击所致。二次碾压司机不担责。”
    初警官回答被告辩护人,死者身上各种损伤特征均显示死后所致,本案受害人颅脑损伤足以致死。死前伤会出现青紫等体征,死后伤不会出现这些特点,也就是生活反映不明显。

    经过法医解释说明,法院采信了鉴定意见。

    司机获受害人家属谅解

    公诉人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现场等候并向前来处理事故的警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1年至2年之间量刑。

    记者了解到,车祸发生后,司机李某对于刘纯的死亡进行了积极赔付,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烟台莱山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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